中信國際研究所 劉靜
隨著商業銀行改革的深入,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問題已越發緊迫。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無論在處置主體、處置目標、經營手段還是政策環境都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著本質的不同,究其核心,就是處置成本更高。因此在比較借鑒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及其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經驗做法時,更要分析自身的特點,作出適合自身情況的策略選擇。
一、股份制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同之處
(一)處置主體
組建資產管理公司來管理和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就是在這種做法的借鑒下,“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它們的成立標志著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成為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主體,因身肩特殊使命,國家賦予了其寬泛的經營范圍、豐富的金融手段及寬松的政策環境,具有很強的政策性色彩。
股份制商業銀行亦步亦趨,為處置各自不良資產而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就沒有那么好的條件。比如沒有金融權,很難獲得不良資產的產權,沒有多種稅費的優惠政策,更沒有特殊的法律支持等。因此股份制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主體到底是放在銀行,還是放在資產管理公司一直是個爭論的焦點。這直接影響著股份制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和進程,影響股份制商業銀行跟上國家大政方針、深化改革的步伐。
(二)處置目標
政府對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使命和目標的要求有多重內涵:一是收購國有商業銀行的部分不良資產,改善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使其辦成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商業銀行;二是運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專業化的優勢,通過資產回收責任制及其專業經營,實現不良資產回收價值的最大化;三是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債權轉股權,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深化改革,擺脫困境。因此,在市場運作方面,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還不能像其他資產管理公司那樣充分利用金融市場的資源實現其經營目標,還要承擔部分政策職能,受到若干政策的限制。
股份制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問題上不管是自身處置,還是委托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都更多地表現為市場行為,遵循市場規則。因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股東大多為市場化經營的企業集團,不良資產處置的最終損失必由這些股東自己承擔,因此回收價值最大化是目前股份制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最主要目標。
(三)經營手段
政府給予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廣泛的業務范圍和經營手段,除了處置不良資產所必需的各種手段,如債務重組、打包拍賣、法律訴訟、債轉股、戰略性重組以及資產證券化等,還包括了企業收購兼并、重組、股份制改造、上市、證券承銷買賣、投融資市場化安排等投行功能,總之除了不能發放貸款,幾乎涵蓋了所有金融業務。另外,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還可以利用自身在信息、管理、財務等方面的優勢,為企業提供財務顧問咨詢服務。國企改革,特別是現代企業制度、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和完善,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財務顧問業務提供了十分廣闊的舞臺。
股份制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的手段方面,可謂處處捉襟見肘。銀行自己處置,受制于專業化不足,而且銀行職能單一;委托自身的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因其也不具有更多的金融手段,做起來也是舉步維艱,并且當他們和四大金融性資產管理公司合作時,市場地位難以平等,必然加大合作成本。另外,股份制商業銀行委托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時,產權不能讓渡,產權不明晰還會引發代理人成本增高,這些都會加大不良資產最終的處置成本。
(四)政策環境
1999年頒布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誕生法與運行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地位、作用、基本權利、經營范圍、經營手段、減免稅費以及從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轉移不良資產的具體方式!督鹑谫Y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4月)等系列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出臺更是對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在業務拓展方面所遇到的問題予以明示和扶持?梢哉f,政策與法律一直在為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生存和發展保駕護航。
股份制商業銀行由于歷史與自身體制等復雜原因,在不良資產處置方面一直未能得到政策與法律的特別關照,因此在市場運作和同業競爭中要做許多迂回和妥協,不但加大了處置成本,而且還要承擔許多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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