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社會保險“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336號)的通知,對2011年12月份部分單位醫療保險單統的單位繳納部分實行減免。
根據預先設計的操作辦法,對2011年12月份的醫療保險單統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同時減免征收,12月份的個人繳納部分放入2012年1月進行補征。
社保和地稅系統聯網在十月上線運行,系統運行還不夠穩定,此次減免政策又需對程序做特殊修改,目前,尚處于調試完善期,因此,在執行2012年1月醫療保險應征單統數據發送時,誤將應減免的2011年12月單統的單位和個人繳納部分放到2012年1月中同時征收,造成2012年1月征收醫保單統時同時征收了2011年12月的單位應減免繳納部分。為糾正上述問題,在2012年2月征繳時進行調整,將2011年12月減免部分放入2012年2月進行退還,對于不夠退還產生負數的將直接進行退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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