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寧波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政府令第170號)第六條第六項和第八條的規定(2010年1月1日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娛樂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等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有關以上投訴內容,請撥打:
市執法局:96310
海曙執法局:87103161
江東執法局:87336630
江北執法局:8767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