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出租汽車行業。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行業。
市和縣(市)、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具體履行《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管理職責。
第三條出租汽車新增運力應當根據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新增運力投放計劃進行投放。
新增運力投放計劃應當包括出租汽車投放數量、車型、投放方式等內容。
第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守法經營、文明服務、合理收費,遵守行業職業規范和信用管理制度。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職業規范和信用管理制度,并監督其成員遵守。同時應當積極主動地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協會成員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在縣(市)、區設立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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