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中小學校,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準設立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他程度相當的教育機構;
(二)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是指非寄宿制學生在校內活動期間、寄宿制學生住校期間,以及學校組織的學生校外活動期間;
(三)學校舉辦者,是指舉辦學校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群眾團體)以及民辦學校的出資人。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