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最大限度地減輕因物損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提高我市道路通行效率,保護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公眾利益,倡導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的文明快速處理方式,根據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強險財產損失“互碰自賠”處理辦法》和《寧波市公安局寧波保監局關于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快速撤離的通告》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損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在道路上發生的僅造成財產損失、未造成人員傷亡且機動車輛能夠自行移動的交通事故(含路外交通事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物損交通事故。單方車輛碰擦固定建筑物或道路設施的事故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發生物損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進行快速處理,鼓勵當事人選擇先自行撤離現場后再協商處理;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盡快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拒不撤離的,應當強制撤離;造成道路交通堵塞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條 在本市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鄞州區、高新區城區和其他設有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理賠服務中心)的區(市)縣道路上機動車之間發生物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快速撤離事故現場,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到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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