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市區統籌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離休干部醫療待遇,經研究,決定對市本級離休人員醫療政策進行如下調整:
一、參加醫療費統籌離休人員安裝心臟起搏器,統籌經費由原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3萬元,調整為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4.5萬元。
二、參加醫療費統籌離休人員因疾病預防需要,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使用23價肺炎球菌多糖疫苗、流感疫苗、狂犬疫苗,其費用全額納入統籌經費支付范圍。其中,在無醫保定點資格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發生的費用,用現金支付后,可以憑本人醫保證卡、費用發票等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零星報銷。
三、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執行。
四、各縣(市)、區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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