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148號)轉發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本次調整的范圍和對象為全市企業、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含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中,在2010年4月30日前已按規定享受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本次調整前,因工死亡職工所供養各親屬的撫恤金總額已經超過統籌地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不再調整;本次調整后,因工死亡職工所供養各親屬的撫恤金總額超過統籌地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超出部分的金額,其供養各親屬按等額辦法扣減。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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