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被醫保經辦機構改變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方式期間發生的醫療費可按規定到參保關系所在地的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零星報銷,報銷時還應提供醫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人員改變醫保結算待遇期間醫療費用報銷通知單》。
第十九條 醫保證歷本損壞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及時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換發手續。損壞后首次就醫(法定節假日期間不限)發生的醫療費可按規定申請零星報銷。醫保證歷本遺失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向醫保經辦機構掛失,并在掛失后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換發、補領手續,掛失期間(限5個工作日)發生的醫療費可按規定申請零星報銷。
第二十條 醫保經辦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保險計算機系統因故障或維護需要暫停醫保結算服務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普通門診就醫時可應急記帳結算,也可選擇醫療費先由個人現金墊付,再按規定申請零星報銷。特殊病種治療時應先由個人現金墊付,再按規定申請零星報銷。現金墊付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在結算票據上加蓋網絡中斷證明章。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有違反醫療保險規定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辦法暫按市級及各縣(市)原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1.特殊病種治療及出具轉院證明的指定定點醫療機
構名單
2.在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名單
3.急診范圍
附件1
特殊病種治療及出具轉院證明的
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名單
市區:寧波市第一醫院、寧波市第二醫院、寧波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寧波市醫療中心李惠利醫院、寧波市保黎醫院、寧波市中醫院、寧波市婦女兒童醫院、寧波市肝病醫院、寧波市鄞州人民醫院、解放軍第一一三醫院、寧波市鎮海龍賽醫院、寧波開發區中心醫院、寧波市北侖區宗瑞醫院、寧波市泌尿腎病醫院、寧波明州醫院、寧波市第六醫院、寧波市鎮海區人民醫院(寧波市第七醫院)、寧波市第九醫院、鎮海煉化醫院(僅限特殊病種治療)、寧波三健醫院(僅限特殊病種治療)、寧波市鎮海區中醫醫院(僅限特殊病種治療)、寧波市眼科醫院(僅出具轉院證明)、寧波市精神病院(僅限精神病特殊病種治療)、寧波市康寧醫院(僅限精神病特殊病種治療及出具精神病轉院證明)
慈溪:慈溪市人民醫院、慈溪市婦幼保健院、慈溪市中醫醫院、慈溪市第二人民醫院、慈溪市第三人民醫院、慈溪市峙山醫院(僅限精神病特殊病種治療及出具精神病轉院證明)
余姚:余姚市人民醫院、余姚市中醫醫院、余姚市第二人民醫院、余姚市第四人民醫院、余姚市第三人民醫院(僅限精神病特殊病種治療及出具精神病轉院證明)
象山:象山縣第一人民醫院、象山縣紅十字臺胞醫院、象山縣中醫醫院、象山縣第三人民醫院(僅限精神病特殊病種治療及出具精神病轉院證明)
寧海:寧海縣第一醫院、寧海縣中醫醫院、寧海縣婦幼保健院、寧海縣深圳中心衛生院(僅限精神病特殊病種治療及出具精神病轉院證明)
奉化:奉化市人民醫院、奉化市中醫院、奉化市第二醫院、奉化市婦幼保健院(僅出具轉院證明)、奉化愛伊美醫院、寧波市安康醫院(僅限精神病特殊病種治療及出具精神病轉院證明)
附件2
在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名單
上海 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上海市第九人民醫院、上海市新華醫院、上海市華山醫院、上海市瑞金醫院、上海市中山醫院、上海市長海醫院、上海市長征醫院、上海市東方肝膽外科醫院、上海市華東醫院、上海市腫瘤醫院、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上海市耳鼻喉科醫院、上海市傳染病醫院、上海市婦產科醫院、上海市胸科醫院、上海市肺科醫院、上海市伽馬刀醫院、上海市仁濟醫院、解放軍第四一一醫院、解放軍第四五五醫院、解放軍八五醫院、上海市曙光醫院、上海市岳陽中西醫結合醫院、上海市龍華醫院、上海市第一婦嬰保健院、上海市中醫院、上海同濟大學附屬同濟醫院、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上海光華中西醫結合醫院、上海兒童醫學中心、上海市兒童醫院、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
杭州 浙江省人民醫院、浙江醫院、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邵逸夫醫院、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婦產科醫院、浙江省腫瘤醫院、浙江省中醫院、浙江省立同德醫院、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杭州市第七人民醫院、杭州市中醫院、解放軍一一七醫院、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杭州市紅十字會醫院、杭州武警總隊醫院、浙江中醫藥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浙江省針灸推拿醫院)、浙江省兒童醫院
嘉興 武警浙江省總隊醫院
附件3
急 診 范 圍
⑴高熱(38.5度以上);⑵急性腹痛、劇烈嘔吐、嚴重腹瀉;⑶各種原因的休克;⑷昏迷;⑸癲癇發作;⑹嚴重喘息、呼吸困難;⑺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嚴重心力失常;⑻高血壓危象,高血壓腦病,腦血管意外;⑼各種原因所致急性出血;⑽急性泌尿道出(積)血,尿閉,腎絞痛;⑾各種急性中毒,各種意外(觸電、溺水);⑿腦外傷,骨折,脫位,撕裂傷,灼傷或其他急性外傷;⒀各種有毒動物、昆蟲咬傷,急性過敏性疾病;⒁五官及呼吸道路、食道異物、急性眼痛、紅腫、突然視力障礙者以及眼外傷。
發布時間: 201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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