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院外檢查(治療)待遇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進行院外檢查(治療)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實行單獨記賬,在職職工個人承擔20%、退休人員個人承擔15%,醫療費不計入年度累計。
(十一)應急記賬待遇
醫保經辦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保險計算機系統因故障或維護需要暫停醫保結算服務時,可以按規定使用應急記賬系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就醫(不包括特殊病種門診就醫)可采用應急記賬的辦法,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在職職工個人承擔20%,退休人員個人承擔15%,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中的甲類、乙類統一按上述應急記賬待遇進行結算,醫療費不計入年度累計。參保人員也可以選擇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再按規定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零星報銷。
(十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醫保待遇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其個人自負和承擔的醫療費予以減半,即其門診個人自負段額度、住院起付標準和醫療費個人承擔的比例為退休人員標準的50%,其余50%由統籌基金支付。
(十三)綜合減負待遇
1.綜合減負指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在門診、住院和特殊病種治療時發生的醫療費,由統籌基金、大病救助金、公務員醫療補助金和個人賬戶當年資金支付后,個人自負(指門診累計自負段額度、住院起付標準內醫療費)和個人承擔(指門診、住院、和特殊病種治療時個人按比例承擔的醫療費)累計超過3000元以上的,對以上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按比例給予補助,3000(含)以上至2萬元部分,補助80%;2萬元(含)以上部分,補助90%。
2.參保人員歷年個人賬戶有結余,在醫療待遇計算時已抵扣個人自負和個人承擔的部分,也納入綜合減負的醫療費計算范圍。
3.綜合減負按醫保年度每年補助一次,參保人員每個醫保年度綜合減負應補助金額在次年度的7月1日后由醫保經辦機構計入參保人員歷年個人賬戶,計入部分補助資金個人需要提取的,可通過醫保經辦機構確定的銀行一次性提取。
四、關于最低繳費年限及不足年限補繳辦法
(一)逐步統一繳費年限規定及不足年限的補繳辦法
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時可選擇在退休后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在退休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和其中的實際繳費年限達到規定要求。
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后,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大病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可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市級統籌后,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繳費年限核定辦法及不足年限補繳辦法暫按各地現行規定執行,今后逐步實現統一。
(二)市區范圍繳費年限規定及不足年限補繳辦法
1.年限要求
市區范圍內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退休后,選擇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應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應滿5年;選擇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的,其住院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應滿15年且其中的實際繳費年限應滿10年。
2.年限核定辦法
參保人員的醫保繳費年限由醫保經辦機構核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均指2000年12月31日前的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養老保險視作繳費年限),不包括2001年1月1日后繳納和補繳的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