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大榭開發區、保稅區、寧波國家高新區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勞動保障局:
現將《寧波市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政策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寧波市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政策實施細則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創業扶持政策意見的通知》(甬政辦發〔2010〕27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以下簡稱小企業)貸款貼息政策實施細則制定如下:
一、適用范圍和對象
本文所稱小企業是指注冊地在鄞州、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區、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寧波保稅區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域內,符合我市產業政策的加工制造業、服務業、商貿業、手工業和社區服務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房屋中介除外),年營業收入(或銷售額)在3000萬元(含)以下,且從業人數在3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下,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年營業收入(或銷售額)為3000萬元以下的認定以貸款發放年度的上年度末財務報表所反映的年營業收入(或銷售額)為準。
二、申報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小企業貸款期滿并按期還本付息的,可申請不超過200萬元的貸款貼息:
1. 貸款審批月職工總數超過100人(含)以上,且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按時發放工資、參加社會保險;
2. 貸款期間新招用各類人員比例達到職工總數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按時支付工資且按規定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小企業貸款期滿并按期還本付息的,可申請不超過100萬元的貸款貼息:
1. 貸款審批月職工總數達30人(含)以上但不超過100人,且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按時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
2. 貸款期間新招用各類人員比例達到職工總數30%,并與其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且按規定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
三、貼息標準及期限
1.貼息標準為申請貸款貼息額的當期基準利率的50%。
2.貼息貸款期限每次不超過12個月,最多不超過2次。展期不貼息。
四、申報程序及所需資料
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提出貼息申報,申報時提供以下材料:
1.寧波市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貼息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3.貸款發放年度的上年度末財務報表原件和復印件;
4.銀行貸款合同及還本付息憑據原件和復印件;
5.貸款審批月企業在職職工名冊和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6. 貸款期間新招用各類人員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五、申報和撥付時間
貼息申報采用隨時申報、定期發放形式,每季度發放一次。各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應于季末次月5個工作日之內,將初審后的材料匯總上報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在接到申報材料后及時完成復核,并按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經費使用辦法完成經費核撥。
各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應在貼息經費到位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
六、市、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要嚴格按政策規定開展小企業貸款貼息的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制定規范的工作流程,完善基礎管理,建立工作臺帳,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現場核實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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