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持有《寧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人員;
4. 持有《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的人員。
5. 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上述財政全額補助對象的身份確定以參保(續保)繳費期內為準,其中重點優撫對象、低保人員、社會扶助人員參保后享受財政全額補助的資格由民政部門審核確認,二級及以上殘疾人由殘聯組織審核確認。
(四)基金構成及用途
個人繳納及財政補助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基金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年度(以下簡稱年度)內門診或住院發生的在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在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補助。
(五)基金管理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市級和各縣(市)、區為單位單獨核算,分級管理、分級平衡。基金不足支付時由財政負責解決,其中市級和各區按《關于印發寧波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甬政發〔2007〕73號)規定執行,各縣(市)由當地財政負責解決。市財政對縣(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繳費補助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市級風險調劑基金
逐步實行風險調劑金制度,根據寧波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具體實施情況,適時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市級風險調劑基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關于參保繳費辦法
統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辦法。
(一)醫保年度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年度起止時間統一為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即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期,以起始時間所在年度作為醫保年度。
(二)經辦服務職責
市級和各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分別負責管轄范圍內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實施組織、經辦服務等工作。
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作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層服務平臺,負責辦理轄區內老年居民、非從業人員、嬰幼兒及其他未成年人等對象的參保繳費相關業務。
各類學校負責辦理本校在冊就讀學生的參保繳費等業務,并到轄區內醫保經辦機構為學生統一辦理參保繳費等相關手續。有條件的地區,各類學校可到轄區內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為學生統一辦理參保繳費等相關手續。
(三)參保辦理
1. 參保人員按年度一次性辦理參保繳費。參保人員按規定參保繳費后,在參保年度內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各類人員的年齡計算以待遇享受期起始前一天,即8月31日為基準日。
2. 參保人員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證號碼,各類人員參保時應提供本人戶籍登記的身份證號。
3. 各類參保人員參保辦理辦法及參保繳費期由市區和各縣(市)確定。
(四)年度內參保補辦
各類人員因各種原因在年度參保(續保)繳費期內漏報的,可在年度中途補辦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并設立3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滿的次月起至當年度末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其中,以下5類人員按下列規定補辦參保繳費手續后,不設立待遇等待期,自補辦的次月起(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至當年度末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未在3個月內辦理的,設立3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1. 因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選擇由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轉為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可自中止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關系的次月起,在3個月內補辦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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