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省人事廳關于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或判處管制、拘役、緩刑期滿后如何處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人事廳關于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
被勞動教養或判處管制、拘役、緩刑期滿后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浙人函[2001]216號
舟山市人事勞動局:
你局《關于公務員被判緩刑期滿后如何確定身份等問題的請示》(舟人勞干[2001]162號)悉。經研究并商省委組織部,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鑒于我省各級機關1998年開始已經全面建立和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為保證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隊伍的基本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錄用有關規定精神,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勞動教養期滿后,原則上不能滯留在機關,終止與機關的人事關系。可以自謀職業,也可以安排到企事業單位工作并按浙人薪[2001]21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重新確定職級待遇。如安排有困難或本人不服從安排的,可按《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予以辭退。
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勞動教養期滿時達到退休年齡的,可在機關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退休金的確定,參照人事部人函[2001]27號文件第一條“對于因違紀應予開除處分的”人員辦法處理。
今后國家出臺相關政策規定,按國家規定辦理。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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