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大榭開發區、保稅區、寧波國家高新區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工商分局、財政局:
現將《寧波市創業場租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寧波市財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寧波市創業場租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創業扶持政策意見的通知》(甬政辦發〔2010〕274號)和《關于進一步推進大學生自主創業的通知》(甬政辦發〔2011〕51號)精神,現就寧波市創業場租補貼政策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對象
在鄞州、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區、大榭開發區、國家高新區、保稅區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下稱市轄各區)內,首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創業人員(以下簡稱創業者)和非本市戶籍在甬高校在校大學生(以下簡稱在校生):
1.在各種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等創業平臺外租賃場地,且簽訂場租協議期限在1年以上的;
2.2011年1月1日后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
二、補貼標準和期限
1.按年租金10%的標準給予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最高額度不超過3000元。
2.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期限每次最長不超過12個月,補貼次數不超過3次。對創業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最長計算至法定退休到齡月份。
三、申報程序及所需資料
創業場租補貼實行隨時申報、按季撥付。創業者和在校生經營滿1年后,向工商營業執照上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寧波市創業場租補貼申請表》(附件1),經當地工商部門進行首次創業確認,并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校生還需提供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2. 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 經營場地租賃協議和租賃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在市轄各區內有多處經營場地的,應選定其中一處作為申報的經營場地)。
各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應對創業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和經營場所等情況核實,于季末次月5個工作日內將《寧波市創業場租補貼匯總表》(附件2)和原始申報材料報送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審核,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審核后按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經費使用辦法完成經費核撥,并將申報材料返還各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各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應在補貼經費到位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
其中,在校生由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按照甬政辦發〔2011〕51號文件規定將上述原始申報材料報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并完成資金核撥。
四、各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扎實開展創業場租補貼實施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規范工作流程,嚴格按政策開展創業場租補貼的受理、審核工作。要完善基礎管理,及時在《寧波市就業與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錄入申報信息,健全申報和資金撥付管理臺帳,加強監督檢查,做好現場核實工作。
五、各縣(市)的創業場租補貼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人事、勞動保障、工商、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另行制訂。
六、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寧波市創業場租補貼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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