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級有關部門、直屬單位,在甬省、部屬單位,各在甬大中專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浙江省《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11〕61號)和寧波市《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甬政辦發〔2012〕106號)精神,認真做好2012年大中專畢業生(以下簡稱“畢業生”)接收報到工作,圓滿完成今年畢業生接收任務,為推進 “六個加快”提供強有力的基礎人才,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畢業生檔案接收工作及人事代理服務
(一)檔案接收是畢業生接收報到的一個重要環節。各級人力社保部門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畢業生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畢業生檔案的接收、移交和保管工作。為保證檔案及時到達,減少中間環節,各地大中專院校可按就業協議書上的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地址轉寄畢業生檔案。各級畢業生服務機構對已接收的畢業生檔案,要及時整理登記,對外公布,并將其檔案移交給具備檔案管理權限的主管部門或單位,以方便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
(二)已在甬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至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委托人事代理的畢業生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協議書鑒證。人事檔案到達后,憑學校開具的《就業報到證》和已鑒證的就業協議書至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或委托人事代理的畢業生服務機構辦理畢業生就業手續。對所落實的用人單位無主管部門,且暫時未辦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續的,畢業生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到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畢業生服務機構先行辦理就業協議書鑒證。人事檔案到達后,可補辦委托代理手續,憑學校開具的《就業報到證》和已鑒證的就業協議書辦理就業手續。
(三)寧波生源畢業生(在校生)出國留學、退學(檔)、離校后未就業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畢業生服務機構負責保管其檔案。已經辦理“未就業先落戶”手續的外地生源畢業生,由辦理機構負責保管其檔案。離校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兩年待就業期內免收檔案管理費。
(四)寧波生源畢業生在大市外就業,檔案無法轉入工作地的,用人單位可委托市畢業生服務機構或其戶籍所在地畢業生服務機構簽訂異地單位人事代理協議,委托辦理檔案存放和人事代理服務。
(五)到西部及其他地區工作的寧波生源畢業生志愿者,在服務期間將人事檔案轉到我市的,各級畢業生服務機構應免費為其提供服務,并協助服務期滿后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辦理報到、落戶、檔案轉交等手續。對服務期滿后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志愿者,各級畢業生服務機構要做好就業推薦工作,并在服務期滿后的兩年待擇業期內繼續免費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六)到農村或非公企業就業以及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應屆畢業生,將人事關系和檔案存放在當地畢業生服務機構的,各級畢業生服務機構應負責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轉接、人事檔案管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社會保險金繳納等人事代理服務。
(七)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現代遠程高等學歷教育等國家承認學歷的非在職應屆本專科畢業生,其就業手續由各級畢業生服務機構辦理,具體辦理辦法詳見甬人學〔2000〕6號文件。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現代遠程高等學歷教育等國家承認學歷的在職人員,可憑勞動合同、高中學歷檔案、大學學歷檔案等材料至用人單位委托人事代理機構辦理人事檔案存放手續。
二、進一步簡化畢業生就業服務手續
(八)畢業時已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未簽訂勞動合同,畢業當年調整就業單位的,憑原就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就業關系和新接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接收的書面意見,到原就業單位和新接收單位所在地畢業生服務機構辦理調整手續。
(九)畢業時已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后再調整就業單位的,不再辦理就業調整手續,按正常流動(調動)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手續。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按機關事業單位現行的錄用或調動政策規定辦理。
(十)畢業生在擇業期內(畢業后兩年內)調整到寧波市外就業的,由畢業生檔案所在地畢業生服務機構根據接收地有關規定辦理調整手續。
(十一)畢業后未落實就業單位且已被派回我市的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后兩年內首次就業,畢業生在畢業后當年內首次就業,在寧波大市范圍調整就業去向的,由畢業生檔案所在地畢業生服務機構辦理派遣手續。
(十二)寧波生源畢業生回本市就業后,除考錄到事業單位外,不再辦理轉正定級手續。工作后再流動,不再將轉正定級手續作為人事檔案轉接的必備材料。
三、統一畢業生報到及落戶辦法
(十三)畢業時已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應在就業報到證規定的期限內,憑就業協議書和就業報到證原件到就業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到;調整就業單位的畢業生,應在與調整后就業單位約定的期限內,憑原就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解除就業關系或勞動(聘用)合同證明和新接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接收的書面意見,以及經原就業地和新就業地畢業生服務機構簽署調整意見的就業報到證原件、就業協議書原件,到調整后的就業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到。畢業生到企業就業報到后,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或聘用合同,雙方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計入合同期限內。
(十四)寧波生源畢業生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持報到證和空白就業協議書;離校時協議書已簽,但尚未報到即解除就業協議書的,持報到證、原單位解除就業協議證明和原就業協議書,均可到生源地畢業生服務機構辦理報到和未就業登記,按甬人才〔2006〕26號文件規定享受免費人事檔案管理、申請技能培訓鑒定、就業見習和推薦就業等優惠政策。其中屬困難家庭的,可按甬人才〔2007〕1號文件規定享受臨時生活補助。
(十五)畢業生在畢業當年年底以前,可攜帶報到證原件(不慎遺失報到證原件的憑檔案所在地畢業生服務機構簽章的報到證副聯復印件或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就業協議書原件、戶口遷移證、單位出具的已報到證明、畢業生本人身份證,填寫《申請入戶登記表》,到落戶地戶證中心辦理落戶手續。畢業當年年底以前辦理過調整手續但尚未落戶的畢業生,可憑畢業生服務機構簽署調整意見的報到證(畢業生服務機構調整意見應明確調整后的工作單位名稱)、戶口遷移證、新單位接收證明、畢業生本人身份證,填寫《申請入戶登記表》,到落戶地戶證中心辦理落戶手續。
(十六)在本市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當年未落戶的,在畢業次年1月1日后,一律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十七)畢業后暫未落實就業單位,且持有戶口遷移證被派回我市的寧波生源畢業生,必須在當年12月31日前憑畢業證書和戶口遷移證,到入學前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十八)戶口未遷往就讀院校的應屆畢業生,落實單位后,持就業協議書、就業報到證、戶籍證明(戶口簿)和就業單位出具的報到證明原件,向就業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辦戶口準遷手續,經核準后憑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十九)應屆畢業生辦理落戶時,若報到證原件遺失,可以經畢業生服務機構審核并蓋章的報到證副聯復印件或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代替。如就業協議書原件遺失,可以經畢業學校及畢業生服務機構審核并蓋章的就業協議書復印件代替。如戶口遷移證遺失,憑未落戶證明(遷往地和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落戶證明)、學校證明等向原遷出地公安機關申請補辦。
(二十)符合先落戶后就業條件的畢業生,具體落戶辦法按寧波市公安局(甬公戶〔1999〕27號)規定辦理。
附件:寧波市各地人力社保部門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一覽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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