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寧波市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政策如何?
(1)大中專畢業生(除委培、定向生外)資源實行市場化配置,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向選擇,用人單位自主用人,畢業生自主擇業。
(2)普通高校、普通中專畢業生均可在寧波市全市范圍內就業、落戶。其中生源地為寧波大市范圍外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可以先落戶后就業。
(3)全市各級機關及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錄用畢業生,按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執行。
(4)碩士、博士畢業研究生進事業單位不受單位性質、編制的限制,并享受我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有關優惠政策。
(5)至畢業次年6月30日前仍未落實用人單位的寧波生源省級以上(含省級)應屆優秀畢業生及生活特困家庭畢業生,由當地人事部門重點推薦其就業。
(《關于進一步做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甬人才[2003]1號)
(6)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擴大到持有《未就業畢業生登記證》的寧波生源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符合條件的寧波生源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經創業培訓考核合格的,貸款額度可放寬到8萬元;能提供有效抵(質)押物進行反擔保的,貸款額度放寬到15萬元;3名以上(含3名)畢業生合伙經營解決就業的,貸款額度放寬到最高不超過25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借款期滿,按期還款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申請貸款貼息,由當地財政據實給予全額貼息。
(《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的通知》甬政辦發[2009]106號)
(7)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班學生創辦企業,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適當降低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并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對在甬從事個體經營的畢業2年內普通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班學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符合擔保條件的,政策性擔保機構應優先提供擔保。
(《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的通知》甬政辦發[2009]106號)
(8)對畢業半年后兩年內仍未實現首次就業的本市生源畢業生和已辦理“先落戶后就業”手續的外地生源畢業生,統一進行未就業登記。
(9)已進行未就業登記的畢業生,可以申請參加各級人事部門組織的各類職業技能和資格培訓。
(10)各級人事部門及人才服務機構按照專業對口或相近的原則,對已經未就業登記的畢業生在畢業后的一年內進行重點推薦。
(11)每年有計劃地安排一批本市生源未就業畢業生到各類實踐和實習基地及企事業單位見習,見習期在同一單位一般不超過半年,不同單位累計不超過1年。見習期間由當地政府和見習單位共同提供一定的生活補貼。各級人才服務機構為當地見習畢業生提供免費的人事代理和就業指導等服務。高校畢業生(含高校在校學生)就業見習期間,各見習基地、見習單位要為見習畢業生(含在校學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高校畢業生(含高校在校學生)的合法權益。
(12)畢業半年后兩年內仍未實現首次就業的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職工家庭、城鎮零就業家庭、城鄉困難家庭中主要靠申請助學貸款完成學業等生活困難畢業生,從2009年起,困難家庭未就業畢業生臨時生活補助標準由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800元,臨時生活補助領取最長不超過12個月,并免計家庭收入。
(《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的通知》甬政辦發[2009]106號)
2、普通高校、普通中專畢業生在甬就業基本辦事程序
目前寧波市普通高校、普通中專畢業生就業最基本辦事程序分簽約、鑒證、報到和落戶四個步驟:
(1)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
(2)憑已簽約的就業《協議書》到當地人事部門鑒證。
(3)畢業生憑《報到證》、《協議書》直接到用人單位報到(實行人事代理的畢業生先到人事代理機構后到單位)。
(4)憑《報到證》、《協議書》和《戶口遷移證》去落戶地公安戶證中心或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關于進一步做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甬人才[2003]1號)
3、普通高校、普通中專畢業生檔案接收及人事代理服務
(1)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戶口、檔案已轉到我市的本市生源畢業生和已辦理“先落戶后就業”手續尚未就業的外地生源畢業生,在兩年擇業期內,各級人才服務機構應免費為其提供人事檔案管理等服務。對擇業期內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各級人才服務機構應及時幫助其辦理報到、戶口遷移、檔案轉交等手續。擇業期滿后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應及時到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個人人事代理手續。
(2)到西部及其他欠發達地區工作的本市生源應屆畢業生志愿者,在服務期間將人事檔案轉到我市的,各級人才服務機構應免費為其提供服務,并協助服務期滿后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辦理報到、落戶、檔案轉交等手續。對服務期滿后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志愿者,各級人事部門及人才服務機構要做好就業推薦工作,并在服務期滿后的兩年待就業期內繼續免費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3)到農村或非公企業就業以及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應屆畢業生,將人事關系和檔案存放在當地人才服務機構的,各級人才服務機構應負責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轉接、人事檔案管理、轉正定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社會保險金繳納等人事代理服務。
(《關于2005年大中專畢業生接收報到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甬人才[2005]8號)
4、普通高校、普通中專畢業生如何辦理就業調整手續?
(1)畢業后未落實就業單位且已被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后的兩年擇業期內,中專畢業生在畢業后當年內,在寧波大市范圍調整就業去向的,由畢業生戶口、檔案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門辦理派遣手續。
(2)畢業時已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在畢業當年調整就業單位的,經原就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就業關系后,可憑原就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就業關系和新接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接收的書面意見,由原就業單位和新接收單位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門在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上直接簽署調整意見。
(3)畢業時已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在畢業次年需調整工作單位的,一律按正常流動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手續。其中,與原單位解除關系后調整到企業工作的,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按機關事業單位現行的錄用或調動政策規定辦理。
(4)畢業生在擇業期內調整到寧波市外就業的,由畢業生原就業地或戶口、檔案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門,根據接收地有關規定辦理調整手續。
(《關于做好2008年大中專畢業生接收報到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甬人才[2008]14號)
5、普通高校、普通中專畢業生報到及落戶辦法
(1)畢業時已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應在就業報到證規定的期限內,憑就業協議書和就業報到證原件到就業單位報到;調整就業單位的畢業生,應在與調整后就業單位約定的期限內,憑原就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解除就業關系或勞動(聘用)合同證明和新接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接收的書面意見,以及經原就業地和新就業地人事行政部門簽署調整意見的就業報到證原件,到調整后的就業單位報到。其中,實行人事代理的畢業生,先到就業地人才服務機構報到。除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外,畢業生到就業單位報到后,應在一個月內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或聘用合同,雙方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計入合同期限內。
(2)畢業當年內未落實就業單位且已被學校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畢業生,應當在當年年底前憑就業報到證和空白就業協議書原件到當地人事行政部門報到,辦理人事關系轉接手續及未就業登記。
(3)畢業生在畢業當年年底以前,按規定已辦理報到的,攜帶報到證原件(不慎遺失報到證原件的憑檔案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門簽章的報到證副聯復印件或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就業協議書原件、戶口遷移證、單位出具的已報到證明、畢業生本人身份證,填寫《申請入戶登記表》,到落戶地戶證中心辦理落戶手續。畢業當年年底以前辦理過調整手續但尚未落戶的畢業生,可憑人事行政部門簽署調整意見的報到證(人事行政部門調整意見應明確調整后的工作單位名稱)、戶口遷移證、新單位接收證明、畢業生本人身份證,填寫《申請入戶登記表》,到落戶地戶證中心辦理落戶手續。
(4)在本市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當年未落戶的,在畢業次年1月1日后,一律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5)畢業后暫未落實就業單位,且持有戶口遷移證被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畢業生,必須在當年12月31日前憑畢業證書和戶口遷移證,到入學前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6)戶口未遷往就讀院校的應屆畢業生,落實單位后,持就業協議書、就業報到證、戶籍證明(戶口簿)和就業單位出具的報到證明原件,向就業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辦戶口準遷手續,經核準后憑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7)應屆畢業生辦理落戶時,若報到證原件遺失,可以經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并蓋章的報到證副聯復印件或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代替。如就業協議書原件遺失,可以經畢業學校及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并蓋章的就業協議書復印件代替。如戶口遷移證遺失,憑未落戶證明(遷往地和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落戶證明)、學校證明等向原遷出地公安機關申請補辦。
(8)符合先落戶后就業條件的畢業生,具體落戶辦法按寧波市公安局(甬公戶〔1999〕227號)規定辦理。
(《關于做好2008年大中專畢業生接收報到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甬人才[2008]14號)
6、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在甬就業辦法
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考試、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現代遠程高等學歷教育等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非在職本專科畢業生,凡屬2002年12月31日前注冊且參加學習的,其就業落戶按市人事局等六部門《關于做好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及其他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甬人學〔2000〕6號)規定辦理;屬2003年1月1日后注冊學習的,其就業落戶按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浙教學字〔2000〕第25號)規定辦理。(《關于進一步做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甬人才[2003]1號)
7、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在甬就業、落戶程序
(1)畢業生向地市自考辦、畢業學校或當地人事部門領取《浙江省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等材料;(2)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并經單位主管部門同意蓋章,無主管部門的由其人事管理部門或負責其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務機構蓋章;(3)已簽訂就業協議的畢業生持《就業協議書》、《畢業證書》等材料,到當地人事部門辦理就業協議鑒證手續;(4)已簽訂就業協議并經當地人事部門鑒證、落實用人單位的畢業生,由寧波市人事局簽發《浙江省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跨地市就業的浙江生源畢業生,須由省教育廳主管高校畢業生就業部門簽發《就業報到證》);(5)畢業生憑《就業協議書》、《就業報到證》直接到用人單位或負責其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務機構報到;(6)畢業生憑經當地人事部門鑒證的《就業協議書》和由寧波市人事局或省教育廳主管高校畢業生就業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等材料,到遷入地公安局辦理戶糧遷移和落戶手續。(《關于做好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工作通知》甬人學[2000]6號)
8、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登記辦法
(1)登記范圍:畢業兩年內戶籍、檔案已在本市的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
(2)登記對象:本市生源普通高校、普通中專畢業生;在本市已辦理“先落戶后就業”手續的外地生源畢業生;國家承認學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其他高等教育學歷考試非在職本市戶籍畢業生;參加志愿服務西部或志愿服務農村計劃的本市生源畢業生,服務期滿后兩年內未就業的。
(3)各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為戶籍在當地的未就業畢業生的登記承辦部門。未就業畢業生戶籍和檔案不在一地的,應當先將檔案轉到戶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學歷教育未就業畢業生除外),再辦理未就業登記。不設人才服務機構的由人事部門有關職能科室承辦。
(4)寧波市人才開發服務中心負責登記戶籍在海曙、江東、江北三區,且檔案在該中心保管的未就業本市生源畢業生和戶籍、檔案在該中心的未就業外地生源畢業生。
(5)未就業畢業生登記受理時間現在為即時辦理。
(6)除身份證、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一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2張外;申請《寧波市本市生源未就業畢業生登記證》的,還須帶空白就業協議書或解除就業協議書證明材料、就業報到證、戶口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寧波市外地生源未就業畢業生登記證》的,還須帶人事代理協議原件和復印件;申請《寧波市學歷教育未就業畢業生登記證》的,還須帶戶口薄、勞動就業部門出具的《寧波市城鎮新增勞動力失業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7)登記人填寫并提交《寧波市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登記表》(一式二份),7日后到承辦部門領取相應的未就業畢業生登記證,登記證自發證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8)持證人員應妥善保管登記證,不得轉借和私自涂改,如有遺失應及時到登記部門申請補領。持證人員就業或調整到寧波市外的,應當及時向原登記部門上繳登記證,辦理注銷手續。
(9)持有《寧波市本市生源未就業畢業生登記證》和《寧波市學歷教育未就業畢業生登記證》的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免費人事檔案管理、免費求職,以及申請參加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組織的技能培訓、就業見習和推薦就業等優惠政策和服務。
(10)持有《寧波市外地生源未就業畢業生登記證》的人員,可以享受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免費人事檔案管理、免費求職等優惠政策和服務。
(《關于印發寧波市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登記辦法的通知》甬人才[2006]26號)
9、困難家庭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臨時生活補助辦法
(1)已辦理未就業登記,家庭生活困難,并符合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職工家庭、城鎮零就業家庭、城鄉困難家庭中主要靠申請助學貸款完成學業等生活困難畢業生家庭條件之一的本市生源大中專畢業生均可申請補助。
(2)申請人員憑《寧波市本市生源未就業畢業生登記證》或《寧波市成人教育未就業畢業生登記證》到當地政府人事部門申請,如實填寫《寧波市困難家庭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臨時生活補助審批(申請)表》,并根據家庭實際情況提供《寧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特困職工證》或父母親失業登記證及社區或村委會證明申請人家庭生活困難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3)各地政府人事部門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補助條件的,在完成初審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寧波市人事局核準。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補助的理由。
(4)寧波市人事局自收到各地政府人事部門上報的申請補助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核準予以補助的,在核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享受臨時生活補助的人員名單,通知各地政府人事部門,同時送市民政局。各地政府人事部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享受臨時生活補助的人員名單送當地政府民政部門和被補助人員所在地鄉鎮(街道)、社區,并通知本人到當地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補助金。經審核決定不予補助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地政府人事部門,并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門告知申請人。
(5)臨時生活補助的時間,從寧波市人事局核準次月開始,至被補助人落實工作單位正式報到次月止,但補助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
(6)2009年1月1日起,臨時生活補助的金額為每人每月800元人民幣;每月發放一次,發放時間由各地民政部門確定。
(7)享受臨時生活補助人員落實了就業單位,并已到就業單位報到、自主創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或家庭生活困難已得到明顯改善的,應當在當月內及時報告當地政府人事部門,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應當在及時報市人事局的同時中止臨時生活補助費的發放。
(《并于印發寧波市困難家庭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臨時生活補助辦法的通知》甬人才[2007]1號)
10、寧波市生源未就業畢業生就業技能培訓補助辦法
(1)凡已辦理未就業登記的寧波本市生源未就業畢業生,均可以按照個人意愿和就業意向,參加由登記地政府人事部門組織的針對未就業畢業生的就業技能培訓,或參加社會職業資格培訓和鑒定。
(2)其中未就業畢業生就業能力提升培訓由登記地政府人事部門委托相關培訓機構,采取集中辦班、講座形式統一組織,為政府組織的公益性培訓,免收未就業畢業生參加培訓的費用。
(3)未就業畢業生報名參加相關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資格培訓、鑒定,并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由登記地政府人事部門分別給予一定的培訓費用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未就業畢業生每人享受一次,最高不超過1500元人民幣。
(4)未就業畢業生職業資格鑒定培訓費用采取先繳后補的方式,由畢業生按規定標準先行向職業培訓機構繳納培訓鑒定費用,待培訓結束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后,再向登記地人事部門申請經費補貼。申請時需提交下列材料:《寧波市未就業畢業生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領表》;畢業生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參加職業資格培訓鑒定的費用繳納憑證原件、復印件。
(5)《寧波市生源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技能培訓實施辦法》下發前已按規定辦理未就業登記的寧波本市生源未就業畢業生,如已參加相關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資格培訓、鑒定,并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也可參照本辦法規定享受最高不超過1500元人民幣的培訓費用補貼。
(《寧波市生源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技能培訓實施辦法》甬人才〔2008〕12號)
11、為“三類型”畢業生提供優惠人事代理服務
(1)對在甬從事個體經營的畢業2年內普通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班學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屬地人才中心免費提供檔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務。
(2)對從事靈活就業的畢業生,可憑勞動部門辦理的靈活就業登記憑證,由屬地人才中心2年內提供免費檔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務。
(3)對從事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的畢業生,在參與項目研究期間,憑與科研項目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其戶口、檔案可存放在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由科研項目單位為其辦理委托人事代理。([2009]《寧波市人事代理工作研討會會議紀要》)
12、高校畢業生個人委托代理服務
需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辦理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愿與學生簽訂就業協議書而不愿同屬地人才中心簽人事代理委托協議的,各中心在審核其當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后,可接受學生個人委托代理,為學生辦理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蓋章、鑒證手續、檔案委托保管等服務,收費標準同企業委托人事代理相同。([2009]《寧波市人事代理工作研討會會議紀要》)
13、企業錄用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
自2009年起3年內,全市各類企業錄用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并與其簽訂2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同級人事部門審核后,按錄用人數由同級財政提供為期2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錄用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50%計算。市級統籌區內各類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錄用首次參保就業的寧波生源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由目前的11%臨時下浮為5.5%,臨時下浮時間至201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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