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A:
本辦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據
1:《關于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0〕241號)第五條
(一)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因治療需轉外地就醫的,由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以上職稱醫師提出轉就醫意見,并經該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按有關規定辦理核準手續后,可轉往外地就醫。參保人員可轉往外地就醫的醫院范圍為我國境內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2:《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辦法》(甬勞社醫〔2010〕240號)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轉外地就醫,按下列辦法管理
(一)參保人員申請轉外地就醫時,應由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名單見附錄C)副主任及以上職稱醫師提出診療意見,填寫《寧波市城鎮醫療保險轉院證明》(以下簡稱《轉院證明》),并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印章和醫生專用印章。經辦人應持《轉院證明》和醫保證歷本到參保關系所在地的醫保經辦機構辦理核準手續,或由該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醫保計算機系統代為辦理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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