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待證》按照規定式樣制作,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寫。
(二)《優待證》發放情況,由各市、縣(市、區)老齡辦在當地政府網站上公布并及時更新,以接受社會監督。
(三)《優待證》僅限老年人本人享受優待時使用,持證人根據《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四)本省老年人因遺失、污損等原因,要求補辦或更換《優待證》,非本省戶籍老年人申領《優待證》,應繳納證件工本費。
(五)違反本規定,轉借、冒用、涂改或者買賣《優待證》,情節輕微的,由發證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收繳《優待證》,并取消其享受優惠待遇的資格;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老年人去世或戶口遷出本省后,發證部門要及時注銷其持有的《優待證》。
(七)老年人交回和收繳的《優待證》,發證部門應當登記后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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