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從市民政局獲悉,日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寧波市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辦法(暫行)》。
《辦法》規定,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現役,我市接收的農村、城鎮籍義務兵,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但本人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全市自主就業城鄉退役士兵經濟補助金以上年度我市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農民人均純收入為依據,結合市區城鄉人口比例測定基礎標準。2012年我市城鎮退役義務兵測定的基礎標準為27744元。
全市城鎮退役義務兵服役滿2年的,統一按基礎標準發放;農村退役義務兵按不低于城鎮退役義務兵經濟補助標準的60%發放,3年內實現城鄉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一致。城鄉退役士兵每多服役滿1年,增發其發放標準的10%。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情況實行自然增調。各類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1年計算。
《辦法》要求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立功獎勵金等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各項安置經費由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發放,實行專款專用,發放工作應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
《辦法》首次實現全市城鎮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全市統一,農村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逐步統一,并將于3年內實現城鄉一致。同時,為確保平穩過渡,《辦法》指出,各縣(市)區現行補助標準高于本辦法規定的,從當地實際出發,適當調整,逐步接軌;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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