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曙光 周檸檬:以法治護航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鄭曙光 周檸檬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法律是治國之重器,實現經濟從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必須堅持以法治為引領。今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民營經濟發展進入法治化新階段。寧波是民營經濟大市,民營企業發展起步早、基礎好、活力足、潛力大,以超137萬家經營主體、96.7%的民營經濟占比成為經濟發展“金名片”。民營經濟促進法首次將“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強調“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以法治的穩定性增強民營企業發展的確定性,為民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法律重在貫徹與落實,從寧波實踐出發探討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可以從政策促進、機制創新、金融創新、企業合規建設四個維度思考對寧波民營經濟的賦能路徑。
政策促進再增效能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寧波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的高質量發展,2024年6月發布的《寧波市推動新時代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與浙江省的“32條”高效銜接,從降本減負、優化環境、解難助力等多方面提升政策“穿透力”,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明確的政策支持。從民營經濟促進法所構建的法治化促進體系看,還可以從政策促進層面作出進一步的深化。
其一,強化政策促進的體系化。促進民營經濟發展,重在促進民營經濟組織健康發展,而民營經濟組織除了民營企業外,還包括合作社組織、個體工商戶等,在促進政策覆蓋面上應更加廣泛。其二,強化政策促進的針對性。民營經濟具有多種功能,既有發展民生的,又有提升產業競爭力的,針對不同民營經濟組織的功能增強促進政策的精準性與針對性。其三,進一步加強政策的協調性與剛性。尤其是加強財稅政策、產業政策、競爭政策、金融政策之間的協調,減少不同政策工具運用中的內耗現象等問題。其四,加強政策促進的效果評價。在評價中區分普惠政策與非普惠政策的功能差異,有的放矢,提高政策的實用性與有效性,有效防止政策尋租現象的發生。
機制創新再添能級
民營經濟組織具有點多面廣的特點,不是某個政府部門獨家就能完成促進工作的。按照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要求,應理順對民營經濟的管理體制與管理機制。從實踐情況看,寧波已在相關部門設立了專司民營經濟管理的內設機構,而如何促使相關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民營經濟的促進工作,需要深入謀劃。
一是在各政府部門之上建立協調機構,以統籌協調促進工作。二是專司民營經濟管理機構應強化管理與服務職能,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中的信息收集、整理與統計工作,加強促進政策的成效評價,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中存在問題的調研與對策研判。三是在投訴處理與監督中,繼續完善寧波營商環境投訴監督中心的制度建設。2021年9月,寧波率先成立全國首個市級營商環境投訴監督中心,通過構建“一站式解紛”“案件化辦理”“類案化治理”三位一體工作體系,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司法動能,這一做法為寧波所獨創,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為促使該中心更加規范化運行,建議以地方立法方式對該中心運行中的職、權、責作出相應規范,保障依法運行。四是加強政府誠信建設與違約責任追究,嚴格落實好民營經濟促進法對政府履職所作出的各項規定。
金融創新強化“信用賦能”
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現象在全國普遍存在,寧波也同樣面臨該類問題。民營經濟促進法提出了通過差異化政策提升金融服務水平,通過動產和權利質押登記便利化提升融資效率,通過資本市場建設推動民營企業直接融資,通過完善融資寬忍度以及“盡責免責”提高民營經濟在商業銀行中的融資比重,通過禁止“背靠背條款”促進民營經濟組織及時回收經營資金。這些規定,不僅對金融機構提出了新要求,也對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提出了新的工作方案。
寧波在貫徹民營經濟促進法過程中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有針對性地加以推進。在區域金融創新方面,2016年6月,寧波獲批成為全國首個國家保險創新綜合試驗區,推出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小微企業財產險、外貿風險保險業務、科技型企業產品研發責任險等創新性保險品種,具有政府、銀行、保險多方參與,市場導向與政府調控有機結合等保險制度創新特色。在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過程中,寧波應繼續加大對民營企業的保險創新與信貸支持力度,滿足中小企業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的需求,助推民營經濟組織“以誠換金”,尤其是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融資,化“無形資產”為“有形金融”。
民營企業在合規經營中再加活力
民營經濟促進法不僅對政府行政部門、司法與行政執法部門、工商聯與商會組織的促進工作提出了要求,同時也對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與合規經營提出了要求。這表明,民營經濟促進體系是一個良性運行系統,需要在促進諸要素的共生與共榮中得到有機統一。對于民營企業與民營企業家們而言,應認真領會民營經濟促進法對民營經濟組織與民營企業家所提出的期望與要求。
一是踐行健康發展的理念,國家對民營經濟的促進政策是長期的,民營企業應在長期促進政策下遵行長期、健康、持續發展理念;二是踐行合規經營理念,應按照民營經濟促進法提出的政治方向要正確、業務經營需合規等相關要求,積極建設現代企業制度,培育與弘揚民營企業家精神;三是踐行履行社會責任理念,民營經濟組織在發展中應關注社會與社區,應關注企業中的利益相關者群體與社會環境建設;四是踐行依法經營理念,提升民營企業依法經營水平,共同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作者單位:寧波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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