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出臺的《寧波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辦法》明確11種收入應計入家庭收入范圍,5種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范圍。凡持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戶籍的城鎮居民申請保障性住房,其家庭收入認定,適用該辦法。該辦法規定,各級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標準作適時調整。
11種收入應計入家庭收入范圍
辦法明確了應計入家庭收入的范圍:工資、薪金、公積金、獎金,企業股份、村級經濟合作社股份及分紅,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基本生活費及各類養老保險金、相關補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的生活補貼金;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所得;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所得;養殖業、捕撈業生產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繼承性所得、贈與所得;儲蓄利息和股票、基金及有價證券分紅所得;稿酬及版權、專利權轉讓收入;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5種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范圍
辦法明確5種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范圍:申請人家庭成員中,雖戶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人員收入;以勞動收入自繳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各類政策性醫療補助費;社會捐助且與住房無關的專項救助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給予的一次性獎金、慰問金和醫療救助金。
家庭財產是指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擁有具有較高價值的生產、生活資料。包括:存款、股票、基金本金和國庫券及有價證券;房產(包括廠房、店面房)、汽車等財產;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其他較高價值財產。
申請者應提供這些材料
申請家庭收入認定應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家庭財產狀況的證明材料;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不符合城鎮居民住房保障申請條件:需提供的證明材料不齊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不如實向審核管理機關提供或者申報家庭收入的;家庭收入調查需申請人授權而申請人拒不授權調查的;經評估,1至2人戶、3至4人戶、5人以上戶家庭財產總額分別超過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 本篇新聞熱門關鍵詞:保險 保險金 捕撈 工資 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