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波市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新聞發布會上的講話
法制辦副主任 劉立群(2012年6月28日)
各位來賓、新聞媒體界的朋友們:
大家上午好!
剛才,寧波市地方志辦公室的邵主任就《寧波市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的背景、立法目的、意義,近期地方志工作的安排和打算向大家作了介紹,下面我重點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首先,我對《辦法》和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之間的關系作個簡短說明。《條例》是國家行政法規,《辦法》是地方政府規章,《條例》的效力等級高于《辦法》,兩者是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根據《立法法》規定,《辦法》是為執行《條例》制定出臺的,因此《辦法》必須符合《條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同時《辦法》又結合了寧波實際,更具有可操作性。下面介紹《辦法》的主要內容:
第一,進一步拓展了適用范圍。《條例》主要是規范省市縣三級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的組織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由于寧波是中國歷史文化名城,是方志之鄉,也是我國經濟較為發達的城市之一。目前,不少政府部門在編纂部門志、行業志和專業年鑒,一些鄉鎮、村也在修志,而且已經出了一批成果。因此,《辦法》在保持與國務院《條例》基本一致的情況下,增加了第23條規定的地方專業志書和地方專業年鑒的編修參照本辦法執行。同時在第7條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下組織編纂鄉鎮志和行政村志。
第二,進一步明確了承編單位的職責。由于《條例》沒有對各承編單位提出明確要求,考慮到編修的實際情況,《辦法》第9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地方志編纂規劃和要求,安排相應人員負責本單位入志資料的收集、整理、初稿編纂等相關工作。同時考慮到,受人員編制、專業水平的影響,《辦法》第12條倡導服務外包。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專家學者,經與地方志工作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可以參與部分地方志的編纂工作。同時要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進一步細化了編纂要求。《條例》規定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纂一次,編修完成后編纂年鑒。《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地方綜合年鑒每年編輯出版,遇有特殊重大事件發生,可適時組織編纂專題志書。同時在第10條要求地方志編纂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忠于史實,不得在地方志中作虛假記述。第13條要求編纂地方志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符合地方志書質量規定。
第四,進一步規范了出版程序。《條例》規定,對地方志書進行審查驗收的主體、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此,《辦法》在第14條強調,地方志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經審查驗收或批準后,方可公開出版。并特別強調已經通過審查驗收或批準的地方志,未經原審查驗收或者批準的機構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著重強調了地方志成果的利用。地方志編纂完成后,其重要的價值在于為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因此,《辦法》在第5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為政府科學決策和社會各界提供公共咨詢服務等職能。第18條規定,已經編纂出版的地方志書應當加載到政府門戶網站或地方志工作機構網站中,同時規定應當提供給公共圖書館、檔案館、黨史館、方志館、博物館等公益性場館,方便社會使用。
最后,再次感謝各位來賓和新聞界的朋友們長期以來對政府立法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謝謝大家。
編輯: 賴小惠糾錯:171964650@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