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三一重工總裁向文波先生質疑凱雷收購徐工案種種已經引起多方廣泛關注,徐工收購方案迄今未得到正式批準。這里暫且不討論三一徐工之間的各種爭議,著重談談政府以及國有出資人在外資控股收購大型國企案中應當扮演的角色。
實際上,政府與國有出資人之間的角色和功能重疊一直是困擾中國大型國企改制以及市場化經營的一大癥結,這在外資控股收購大型國企的過程中也反映十分突出。
作為股權轉讓方,國有出資人的主要目的在于國有股權轉讓的利益最大化以及有利于提升企業競爭力。為此,股權轉讓的交易定價是否具有吸引力,收購方能否帶來其他增值效應,收購方案是否兼顧企業及其員工的長遠利益等至關重要。拋開操作細節不談,對比以往發生的南孚電池等著名的外資收購案,徐工引資改制的整體方案以及其中的種種創新是大型國企重組的進步。徐工集團聘請國際投資銀行作為財務顧問,實行公開招標和多方評估,依據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出據的財務審計結果,這說明國有股權的代表人在出讓股權方面是慎重的而且是付出了相當的交易成本的。徐工改制方案要求保留品牌,保留徐工集團在重大事務方面的參與權和否決權,并且首次引入毒丸計劃以確保未來凱雷轉讓股權后徐工科技的控股權不會流入競爭者手中,這說明國有出資人已經考慮到了企業品牌存續以及企業長遠競爭力等因素。至于股權交易的估值是否公正,通常需要考慮企業本身在某一時間段內的歷史盈利水平以及未來盈利預測、其行業地位及競爭優勢、企業的債務狀況以及各種隱性成本(職工安置以及非經營性資產的處置)等,不能簡單的以年銷售收入和賬面資產價值來判斷股權收購價是否合理。
企業選擇收購方,除考慮收購報價外,還需要考慮收購方所能夠帶來的其他增值效應,包括品牌知名度、有利于未來融資、帶來合作機會和協助進入新市場等,因此并非出價最高者就一定能夠獲得股權。徐工之所以選擇凱雷,應當是基于凱雷能夠帶來的增值效應,包括為徐工將來在境外公開上市提供支持。至于國內民營企業是否從一開始就被排除在公開競標之外呢?如果徐工集團在前期和三一集團接觸過程之中就已經認定三一的收購方案缺乏吸引力,則無可厚非;但如果僅僅因為地方保護、不愿意被比自身規模小的企業吞并等情緒化因素而一味排斥國內民營企業,則交易過程有失公平。
與國有股權代表人不同,政府在外資控股收購大型國企案中扮演的是監管者的角色,其評判的重點應當是交易過程是否公開透明,收購重組是否有利于行業內的有效競爭。目前爭論的焦點在于政府如何對外資收購關系國家經濟安全的產業進行評估和立法監督,以保持國家和民族資本對這些主導產業的控制力。
這里需要明確界定的問題首先是哪些產業屬于關系國家經濟安全的產業,對于這些產業的外商投資當然要進行特殊審批和持股比例限制。即使是對于那些競爭性行業,政府對已經存在的壟斷行為和未來通過并購可能形成的壟斷行為也應當通過適當的立法程序進行調查、聽證和評估,以確保外資對于競爭性行業龍頭企業的并購不會導致這些行業產生新的外資壟斷。以凱雷徐工案為例,工程機械行業似乎不應當算作關系國家經濟安全的行業,政府應當關心和評估的是凱雷收購徐工后,工程機械行業是否會形成外資控制的格局,這種格局是否會限制這一行業中的有效競爭,是否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如果政府能夠通過立法建立一套公開規范的申報、評估和裁決程序,則不僅能夠有效地控制外資對于中國競爭性產業的壟斷性收購,而且有助于減少和消除個案處理所導致的各方利益博弈和各監管部門之間的裁決沖突,從而進一步增強外資投資中國的信心。因此,我們有理由期待未來《反壟斷法》的出臺為政府和公眾評估外資(同樣包括內資)控股收購大型國企及其潛在影響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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