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商業(貿易)廳(局)、文化廳(局)、郵電局、工商局、新聞出版局、煙草專賣局:
為進一步推動我國連鎖經營的健康發展,擴大經營商品品種范圍,更好地體現為民、便民、利民的連鎖經營方針,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關部門要從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大局出發,在專營商品經營方面積極采取措施,簡化手續,對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且經營管理比較規范的連鎖店予以支持。
二、連鎖店辦理批準手續(或許可證)后,可以在主業經營的基礎上,以便民為目的,經營書籍、報刊、音響制品,代售郵票、信封、明信片,代辦公用電話等項業務。
三、對于尚未取得某種專營商品經營資格的連鎖店,總部及其門店均需辦理有關經營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具體可以由總部統一申請,審批機關在一個批件中予以辦理;對于已經取得某種專營商品經營資格的連鎖店,其門店不需辦理同樣的經營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但需持有總部的相關商品經營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復印件,由總部負責向有關部門備案,由門店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關的登記。
四、連鎖店要從專營商品的合法渠道統一進貨,并由總部對門店實行統一配送;連鎖店的總部及其門店非經特別授權不具有專營商品的批發經營資格(總部對其門店的配送業務除外)。
五、連鎖店經營專營商品和代辦業務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門店在經營專營商品中出現的問題由總部負相關責任。
六、各地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可以選擇條件較好的連鎖店比照上述精神,進行卷煙制品(包括進口卷煙)的經營試點,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煙草專賣局另行制定。
七、各地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商業(貿易)廳(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積極做好相應的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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