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海關總署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執法協作的暫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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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07月30日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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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加強公安機關和海關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聯系配合,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和海關應當充分認識到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方面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協調配合,實現海關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知識產權刑事執法的有效銜接,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
第三條 雙方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工作的銜接配合,由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和海關法規部門歸口管理。聯系配合工作涉及公安機關和海關內部其他部門的,由雙方各自負責協調。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以下簡稱經偵局)和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以下簡稱政法司)負責全國范圍內公安機關和海關聯系配合工作的協調和指導。 |
稿源:
編輯:
倪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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