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有按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舉行公開聽誕的權利。
3、納稅人要求聽證的,有要求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本人的權利。
4、納稅人有要求延期舉行聽證的權利。
5、納稅人有要求聽:證主持人回避的權利。
6、納稅人在聽證中有充分陳述意見的權利。
7、納稅人有選擇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方式的權利。
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因對稅務機關征收其稅款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權利。
9、納稅人有對稅務機關責令其繳納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權利。
10、納稅人有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權利。
11、納稅人有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權利。
12、納稅人有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行為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權利。
13、納稅人有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權利。
14、納稅人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而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不予答復的行為,有申請復議的權利。
15、納稅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一并提出申請審查的權利。
16、在稅務行政復議中,納稅人有查閱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權利。
17、納稅人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的權利。
18、納稅人有在障礙、不可抗力消除后,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延長復議申請期限的權利。
19、納稅人有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對其復議申請在規定限期內予以答復的權利。
20、復議期間,納稅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有要求稅務機關停止執行行政行為的權利。
21、納稅人有撤回復議申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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