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吳儀表示,《艾滋病防治條例》即將公布施行。參與起草《建議稿》的專家、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政策研究所執行所長李楯教授對建議稿進行了解讀。
做胃鏡不能強制檢艾滋病
任何公民(包括艾滋病感染者)的基本權利在沒有充足的理由下都不能被剝奪。目前有的醫院在給病人做探入性檢查和手術(如胃鏡)或其他手術時,強制患者做艾滋病檢測,否則就不給治療,這等于剝奪了公民自主選擇權。
泄隱私公務員要降級處分
如果患者的隱私權受到侵犯,他可以以隱私權被侵犯為由或依據本法(待生效后)起訴。公務員和防疫機構工作人員故意泄漏公民與艾滋病相關的信息,要受到降級處分,并承擔民事責任。
不得拒絕艾滋病感染者入學
學校不得以公民為艾滋病感染者為由拒絕其入學或者令其退學,公立學校出現這種情況的,就由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機關免去學校校長的職務,如果是私立學校,就撤銷他的辦學資格。
不得因艾滋病辭退人員
在工作中出現機關或企事業單位以感染艾滋病為由辭退或拒絕錄用感染者的情況,可以找社會勞動保障部門解決。如果因為拒絕錄用或辭退造成的損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負責給予賠償。
但軍人或警察等對身體強健有特殊要求的職務,可以不接受感染者入伍或任職,對已任者感染則調任其他職務,不得解職。
艾滋病感染者可以結婚登記
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能以公民是艾滋病感染者而不為他們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感染者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而隱瞞對方,造成對方感染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嚴重者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拒絕接收感染者醫生停職6個月
如果感染艾滋病去醫院遭到拒絕,將對拒絕為艾滋病感染者治療的醫生及其他醫務人員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的處罰。醫生如果因為職業暴露而感染艾滋病,政府要給他(她)30萬元的補償,保證其收入,并由政府提供醫療、生活學習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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