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手中的槍,是維護社會正義的工具。這決定著,槍口的指向,必須是有悖社會正義的犯罪行為。現在,隨著廣州街頭警察的一聲槍響,那槍口下泛起的迷霧,正在迅速地擴散,在公眾心靈形成種種復雜的疑團(據《貴州都市報》11月15日報道)。
按照廣州市公安局的最新通報,11月13日凌晨,該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民警在駕駛警車巡邏盤查可疑車輛過程中遭到阻撓,在被搶走警察證并被強行拖行數米后,被迫鳴槍,造成一名男子死亡。經核實,死者尹某是某某醫院的一名副主任醫師,其駕駛的小車沒有合法登記手續,所掛車牌為已作廢的軍車號牌,車尾廂還有其它車牌兩副。
值得注意的是,廣州警方對于當時情境的描述,與此前有關媒體的報道中引述死者朋友的說法,在某些細節上略有出入。而對于事件真相的判斷,我們不可以簡單依托媒體的報道,也不能迷信于廣州警方的“一家之言”。現在,最理性的選擇,就只能是借助于獨立調查,來還原事件的真相。
警察在何種情境下開槍是合法的,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有著具體的規定,并列舉了十五種情形,比如,其中就有“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而廣州這起“警察開槍打死副教授”事件中,當時那名教授的行為,到底有沒有直接、緊迫地威脅到警察生命安全,是給這起事件最后定性的關鍵。這就決定,只有真正還原事件真相,判斷這起事件中警察開槍是否合法,才能取得司法應有的權威與公信。
由此,如何保證這起事件調查的獨立、客觀與公正,現在就成為問題的關鍵。現在廣州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市委政法委、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來對事件開展調查。能夠如此積極成立調查組來介入事件調查,這樣的積極回應,是令人欣慰的。但是,對于事件的調查,我們更大的訴求在于,這應是由檢察機關獨立開展,因為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進行獨立調查,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同時,只有置于公眾監督之下的一次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調查,才能最終保證調查結果的客觀與公正。
還原“警察開槍打死副教授”事件的真相,依法進行定性,才能真正安撫被害者家屬,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就必須有足夠的警惕,來預防公權力的沉淪與變異,避免損害調查主體獨立的現象發生,就必須積極健全對相關調查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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