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昨日由國務院公布。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條例加大了對用人單位的約束力度,規定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的3倍支付報酬。
年假“待遇”刪掉“福利”
條例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全國各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分三檔:累計工作在1到10年間的休5天;工作累計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10天;滿20年的休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條例對年休假期間的“待遇”的界定有所變化。條例顯示,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而征求意見稿則包括“工資”及“福利”待遇。
探親假不沖抵年假
條例還規定了幾種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刪去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欠假不整改要加賠償金
條例指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為了保證政策的落實,條例規定,對于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規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和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條例明確要求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年休假權利。
帶薪年休假期天數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年休假情況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全體公民放假節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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