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半年報中披露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自愿追加延長股份限售期、設定或提高最低減持價格等股份限售承諾的情況,應當在“重要事項”予以中披露。上交所還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分別在半年度報告摘要及正文中披露公司證券投資的情況、公司參股非上市金融企業的情況。
滬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半年報披露前30日內、半年報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披露前1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權激勵計劃、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辦理股票期權的行權。
深交所特別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也要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不得在半年報披露前30日內轉讓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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