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是指2001年1月1日后的醫保繳費年限。退休人員選擇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其在2001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之間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可按實計算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其在2003年1月1日后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按2:1的比例計算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折算后其中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其在2008年1月1日后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按4:1的比例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折算后其中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住院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是指2001年1月1日后的住院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退休人員選擇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的,其在2001年1月1日后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按實計算為住院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其在2001年1月1日后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按1:2的比例折算為住院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其在2008年1月1日后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按2:1的比例計算為住院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折算后其中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3.補繳辦法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其醫保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并按補繳時的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執行。2009年5月1日后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補繳的基數為按辦理退休手續時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009年5月1日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但尚未辦理醫療保險一次性補繳的,補繳的基數均按本市200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選擇享受退休人員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的,補繳基數按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繳基數的60%確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的中斷繳費月份數,予以補繳,其余部分由個人補繳。
具體補繳規定如下:醫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補足15年;補足15年后其中的實際繳費年限仍不符合規定的,應按規定補足實際繳費年限;醫保繳費年限已滿15年,但其中的實際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的,應按規定補足實際繳費年限。
4.退休時醫保待遇變更核定
參保人員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自辦理醫療保險人員類別變更手續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人員類別變更當月中斷繳費的,需補繳一個月的醫療保險費,補繳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需補繳不足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的,自補繳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首次參加醫療保險(或中斷繳費后續保)的退休人員,應在辦理核定手續的次月補繳,補繳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未補繳的不享受待遇。
退休前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辦理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核定手續后且不需補繳醫療保險費的,自辦理核定手續的第三個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內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辦理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核定手續的,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時,待遇享受等待期終結。
退休前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但經核定后需補繳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應在辦理核定手續的次月補繳或選擇延長繳費,未補繳或未辦理延長繳費手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退休年齡時,不具備辦理退休和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條件的,自次月起中止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關系。
5.延長繳費辦法
本市戶籍參保人員在到達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后,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延長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手續的,延長期間可繼續繳納醫療保險費,不需辦理延長繳費手續,并繼續享受在職職工的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退休手續后,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且一次性補繳有困難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可以按選定的醫療保險待遇類型及相應的繳費標準,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選擇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月延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直至達到規定年限。延繳人員在按月延繳期間享受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待遇,達到規定年限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延繳人員在延繳期間有條件補繳的,也可申請中止延繳,按辦理退休手續時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按規定補繳余下部分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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