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湯碧琴 通訊員趙 鳴)公益性崗位實行能進能出,競聘上崗。從業人員須勝任崗位工作要求,對不能完成崗位工作任務的人員,可以解聘;對通過努力達到脫困的人員,應該按規定建立退出機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市財政局近日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的指導意見》,對公益性崗位作出了一系列新規定。
據悉,在新一輪促進就業政策中,力度最大的要數公益性崗位的開發了,2008年至2010年,各縣(市)區公益性崗位在原基礎上每年增加不少于200個。這意味著,全市每年將新增2200個以上公益性崗位,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規范公益性崗位成為當務之急。
所謂公益性崗位就是由政府出資開發,以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務性崗位和協助管理崗位。公益性崗位組織機構可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政策,同時應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主要是安置兩類就業困難人員、七類其他就業困難人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安置不超過5%的本轄區戶籍失業人員作為管理人員。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先特困、后困難”的原則,優先安置年齡大、技能弱且家庭生活特別困難人員,并且實行能進能出,競聘上崗,建立退出機制。公益性崗位經費由財政給予補貼,包括用工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其他必需費用。 本篇新聞熱門關鍵詞:就業 保險 出資 |